加班費到底要不要繳稅呢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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其實~~財政部賦稅署表示

勞工支領符合規定標準的加班費,以及依勞退新制自願提繳的退休金,免納所得稅。若誤計入薪資所得,可要求辦理更正,以免多繳稅;而且,過去五年核課期限內因此多繳的稅,可以申請退稅

綜所稅核課期間是5年,民眾若發現過去5年內,因免稅加班費或自願提繳退休金計入薪資所得,而多繳了稅,可以備妥相關證明文件,向國稅局申請退稅。

哪些加班適用呢???勞工於國定假日、例假日、特別休假日颱風及其他天然災害等放假日加班支領的加班費,符合勞基法規定者,加班時數不計入每月加班總時數46小時計算,也可免納所得稅。

相關資料(資料來源:財政部)

加班費免納所得稅標準如何?

這個問題分3點來說明:
1.機關團體員工,依政府規定標準支領的加班費,可免納所得稅。
2.公私營事業員工,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和第32條規定的限度內支領的加班費可免納所得稅,不分男工女工,雇主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,一日不得超過12小時,延長工作時間,一個月不得超過46小時。
3.機關、團體、公私營事業員工為雇主的目的,在國定假日、例假日、特別休假日執行職務支領的加班費,金額如果符合前面規定標準範圍以內,免納所得稅,加班時數,可以不計入「每月平日延長之工作總時數」內計算。

例如一位男工如果在一個月內正常工作天中已加班49小時,46小時的部分依規定可以免稅,另外超過的3小時加班費則要併入薪資所得課稅,如果在國定假日又加班了8小時,只要他所領的加班費符合勞基法的標準,這8小時的加班費仍然免稅。

(財政部74年5月29日台財稅第16713號函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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